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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合作社(农业合作社(程草案。”
博尔曼引导着讨论:“首先,关于土地。
在章程里要明确,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德意志人民共和国,合作社拥有永久且排他的经营权。
国家保障这种经营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但同时,社员退出合作社时,不能带走土地,土地由集体重新安排。
这一点,要在社员加入前就反复讲清楚。”
“其次,关于生产资料。
社员的耕牛、农具,可以折价入社,价款分期偿还,或者作为股份参与少量分红,但主要分配方式必须是按劳分配。
我们要引导,不能强迫。”
“程要设计好,和经济部门的协作要畅通。
但这是方向,是未来!
我们必须统一思想,迎难而上,把韦格纳主席的指示,踏踏实实地落到我们德意志的土地上!
散会后,各小组按照刚才讨论的分工,立刻着手起草相关文件和试点方案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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